招商政策
来源:大同县招商局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1-11-15
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环境保护政策和我县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凡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一次性投资人民币达到一定额度的工、商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龙头项目、社会和基础设施事业、且在我县注册登记的,适用本政策。
1、准入条件。工业(商贸物流)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在1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及其龙头企业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社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明确,并且符合土地供给政策。
2、优惠条件。项目建设投资额度超过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县委常委会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3、审批政策。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采取县级领导包项目负责制,实行联合审批一条龙服务制。有关部门从政府协调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在一周内给予办理完毕(土地手续除外)。对于条件不成熟的,要给以帮助和指导,尽快完善前期手续。
4、收费政策。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项目,自筹建之日起,对上级明文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县政府有权减免的,一律按50%征收,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办理各类证照,只收成本费。
5、进入基本程序:
(1)接洽、咨询、意向洽谈,由县招商中心牵头负责。其他单位、部门、团体引进的项目需经过招商部门登记后报告县政府主管领导签批后报县委、县政府或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特殊项目如需实地考察或由投资人邀请,报由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前往考察,考察组应向县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2)论证、可行性评估,由招商中心组织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供电、消防、水务、地震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召开评议论证会议,审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准入标准,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并向县政府报告提交《项目建议书》。
(3)政府协调,《项目建议书》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专题)会或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组长、副县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并出具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
(4)依据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招商中心组织规划、国土、环保、文物、地震、林业、水务等部门以及涉及的乡镇进行选址并确定项目建设地点。 (5)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书》,由县长、副县长或授权有关部门领导与投资商签署《投资框架协议书》。
(6)办理前期手续,依据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招商中心全程跟踪、协调督办。并随时向县政府报告办理手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①住建局办理选址意见书;国土局进行土地预审(勘察定界);环保局进行环境评价。
②发改局立项或组织上报材料。
③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或转移注册手续。
④办理税务登记。
⑤住建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⑥国土局进入正式用地审批程序,涉及林地的由林业局办理林地手续。
⑦住建局办理建设许可证。
⑧办理消防、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地震设防、人民防空、供电、供水等手续。
⑨招、投标后开工建设。 ⑩发改、经信、规划验收合格后投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