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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实施方案

来源:大同县政府办 | 作者: | 发布日期:2011-05-19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精神,巩固和扩大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成果,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的反弹势头,维护全县稳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高度重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精神,连续多年坚持不懈地部署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稳定。但是,受利益驱动,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流失了资产,造成了安全隐患,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别是违法非法采矿导致的非法占地将直接影响十一次土地卫片检查的结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下决心,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目标要求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二0一一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1]1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号)、《关于临汾市汾西县发生预谋盗采造成死亡事件的情况通报》(晋政办发电[2011]1号)和市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打防并举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使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违法行为得到坚决遏制,变相开采浅层矿问题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产开发秩序全面改善,资源保障能力显著提高,确保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健康发展。
三、突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重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矿的工作重点、时间要求,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非法违法开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无证或证照过期进行勘查、开采的,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国土部门要会同所在乡镇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非法开采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厉查处超层越界、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违法行为。国土部门要会同乡镇对全县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层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对以采代探和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证照不全违规建设和擅自组织生产的,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组织查处;拒不停止生产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三)坚决取缔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矿和私挖滥采的非法违法行为。各乡镇要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清理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规定,坚决执行大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整治变相开采浅层矿及挖沙选铁等违法采矿的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0]103号)的精神,积极组织力量集中清理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涉矿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两日内,各乡镇对本辖区内以各种工程名义开采浅层矿和私挖滥采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叫停和严厉打击,生产设备和生活设施全部撤离现场;同时,由各乡镇牵头会同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种非法违法采矿进行全面清理,逐村、逐矿、逐沟摸清底数,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治理规划。要积极筹措资金,扎实搞好恢复治理工程,尽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植被,特别是对第十一次卫片检查中发生图斑变化的地块要在六月十日前达到恢复治理标准。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察组,从五月二十日开始开展现场督察,督察清理取缔和恢复治理、复耕复绿进度,同时启动行政问责机制,对控制不力、执行不力、进展不快的乡、镇政府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对相关责任人随时进行约谈、问责直至行政和纪律处分,对屡禁不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确保私挖滥采、变相开采、滥占耕地等违法行为和现象得到根本治理。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分为三个阶段,时间为2011年5月13日-2011年6月5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1年5月13日至5月17日)
各乡镇安排组织专门人员和力量逐村、逐沟、逐矿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违法采矿要严厉打击和制止,并逐一登记造册,于5月17日前将排查摸底情况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
(二)、集中打击治理阶段(2011年5月18日至6月2日)
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1号和市政府[2011]16号文件要求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彻底取缔无证私开,全面恢复整治受损的地形地貌。对于2010年卫片执法检查涉及的地块,由各乡镇负责落实回填恢复工作,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于6月5全部达到卫片执法的有关要求,对于已无主体的,由各乡镇负责恢复回填。
(三)验收阶段(2011年6月3日至6月5日)
各乡镇要对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6月3日前将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县领导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打击整治工作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的乡镇要分析原因,找出差距,限期整改,对工作不力、进展不快、各项任务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重点打击范围为存在问题较多的周士庄镇、巨乐乡、峰峪乡、杜庄乡、吉家庄乡、许堡乡。
五、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高度重视并扎实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
(一)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组织力量,采取措施,立即制止取缔。处理结果报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组办公室。
(三)对个别顶风作案、乡镇无力打击制止的,应及时报告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 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采取打击措施。各相关单位在接到执法通知2小时内必须到达违法作业现场,进行查处打击,并将打击结果上报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组办公室。
(四)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组办公室和国土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乡镇监管不力或履职问题作出处理。
(五)安监部门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检查,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对国土部门移送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七)工商部门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无证企业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作业点,接到县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
(十)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对打击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过程中组织不力、监督不到位、失职渎职、通风报信,甚至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严肃查处。
六、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扎实深入推进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组,名单如下:
      :高 莹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杜宏体   (县政府办副主任)
牛生文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殿雄   (县纪检委副书记)
            李 宏   (县公安局局长)
      员:徐贵升   (县法院常务副院长)
            王永宏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培强   (县安监局局长)
            李广源   (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士英   (县工商局局长)
            赵德清   (县林业局局长)
            刘德选   (县水务局局局长)
            王武山   (县纪检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石建军   (县供电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牛生文(兼),副主任程进礼、陈秀峰,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人民政府打击违法采矿举报电话:0352-8012527
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导组办公室电话:
0352-8013818、0352-8012502
(二)强化责任,严格奖惩
这次打击行动,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抓紧安排部署,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对因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完不成工作目标,甚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完善机制,强化监控
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专项打击干部包村包片制度、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每日零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督查机制,形成资源开发、管理、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和耕地的合理利用。
(四)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群防群控
各乡村、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广播宣传、刷写标语、散发资料等形式, 深入宣传发动;县广播电视、县情反映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努力让各级干部、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主题词:打击 非法开采 实施方案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发: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大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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